马建强律师
案情简介原告:杜**被告一:李**(原“九**”公司股东、清算组负责人)被告二:彭**(原“九**”公司清算组成员)被告三:赵**(原“九**”公司清算组成员)被告一为河北九**建... 查看详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查看详情 >>
申请人张某于2018年8月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处,申请人在之期间努力工作,为被申请人创造出非常优秀的业绩。但2023年9月被申请人在无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无过错情形下,直接对申请人进... 查看详情 >>
点评: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杜**职工姓名:杜**性别:男年龄:59身份证号码:132***********24417X用人单位:河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查看详情 >>
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石家庄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看模工作,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廊坊市广阳区某某二期项目九块地,工作岗位:西区木工,... 查看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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